8月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發改能源〔2023〕1044號)》(以下簡稱“1044號文”)。
1044號文面世,意味著《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32號)》(以下簡稱“132號文”)即行廢止。新版文件基于現有新能源定位,對其核發范圍、追溯和交易方式、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的銜接進行了完善,處理了在綠電環境溢價的合規+自愿的市場化機制中綠證的自洽問題。
新版文件有幾個亮點:
1、對市場模式有更大的包容度。一方面,允許“電證合一”“電證分離”甚至未來的“電證碳合一”等多種交易模式和形式;另一方面,交易平臺不僅限于現有的機構,交易平臺的競爭可以促進交易品種的開發、服務質量的提升,碳交易市場、金融機構也可以參與進來;
2、提出了加強與碳市場的銜接和國際互認,明確了后續機制完善的方向,提供了較好的預期。
相比132號文,1044號文作出了以下變化:
1、剔除“非水”兩字,將包括生物質發電在內的已建檔立卡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所生產的全部電量核發綠證,實現綠證核發全覆蓋;
2、132號文中核發機構“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在1044號文變為由國家能源局負責。交易場所由“依托全國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認購平臺”拓展至“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和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后期拓展到國家認可的其他交易平臺”;
3、“綠色電力證書經認購后不得再次出售”變更為“現階段可交易綠證僅可交易一次”“可通過參與綠證綠電交易等方式在發電企業和用戶間有償轉讓”。
然而這個文件與構建起符合現實需要的綠電市場化體系的要求仍有較大的距離,該文件現存的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綠證、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和生態環境部公布的電網排放因子、企業碳排放核算指南沒有銜接,綠證環境權益的額外性仍無法充分體現;
2. 根據最近公布的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目標,大部分省均可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指標既無分配到市場主體的必要,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也沒有嚴格考核市場主體的動力,當前的合規市場設計尚無法有效支撐綠證供需平衡;
3. 綠證的認證機制、市場的信息披露機制均是短板,可交易綠證和不可交易綠證、計劃和市場電量的雙軌制交織可能影響配置效率。未來綠證如何與CCER協調、綠證交易如何與碳交易銜接仍不確定,但文件尚未作出明確安排。
1044號文來源: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308/t20230803_1359092_ext.html